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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五、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修改为“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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