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 (二)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 (三)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 (四)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 (五)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