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