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一)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