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十、

十、 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