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三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 三十五、 目录 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