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