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