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