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合并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