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十七、 十七、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