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