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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 二、 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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