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