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