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