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四、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