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三十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有本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强制带离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人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二)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四)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