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