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档案,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但因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除外。”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