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