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