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三、

十三、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