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