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四、

四十四、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