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三、
四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