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 目录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