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八、

二十八、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