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 三十、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第四项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