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十五、 十五、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