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三款修改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第四款修改为:“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