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