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