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 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 十五、 十五、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二年,原则上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部分义务兵可以继续服现役至满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十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