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 十四、

十四、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收受贿赂的;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