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 十三、

十三、 增加第六十四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