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八、

八、 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四款修改为:“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