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九、

九、 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