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七、 七、 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