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四、 四、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