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五、 五、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