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三、

三、 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相应地将有关条文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