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