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第一百二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修改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