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二十二、 二十二、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