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二十一、 二十一、 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