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十四、

十四、 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