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十三、 十三、 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