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十二、

十二、 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