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五)

(五)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