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四)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四) 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目录 (五)